奉贤区思言小学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2 来源:思言小学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思言小学全体教师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健全并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各类教学事故,全面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奉贤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五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育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一般事故,三级为轻微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发生教育教学事故均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教师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然地处理。 
 第二章 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育教学事故。
1、在学校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道德规范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及淫秽色情等反动的、不健康的言论;不顾事实,歪曲学校形象,诋毁学校工作,肆意攻击学校工作人员,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故意制造事端,影响学校稳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2、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如罚站超过15分钟,大量机械罚抄写等。对学生人身伤害或经常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重大影响的。
3、任课教师未经教导处准许,擅自停课、缺课,或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0分钟以上,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热衷于有偿家教,因此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质量,造成学生成绩大面积滑坡,引起家长较大反响。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护导老师擅离岗位,疏于管理的,造成学生身心受伤害,社会影响较大的,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6、班主任、任课教师在学校组织的一些重大活动(如家长会、运动会、文娱活动、春秋游、各类集会、社会实践等)未能跟班组织而造成重大影响或失误的。
7、违反有关规定,教育乱收费。指使或授意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介绍收费补习,从中牟利的。
8、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教师档案,徇私舞弊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教师档案的。
9、在各类活动安排、考试安排中漏排相关内容、相关人员等,造成活动混乱或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10、教师及管理人员考前泄露试题,考卷出题人未将试题按规定交有关负责人审查,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监考不负责任,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1、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淹水等,导致中断上课,并未能及时请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2、教师在网上下载电影、游戏、炒股、音乐,在上班时利用电脑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或将非学校软件系统装入学校电脑,造成电脑损坏、电脑病毒侵入、网络瘫痪。
13、侵占、挪用学校物品,涉及学生、教师付费和报销等经济问题存在人为误差,或不开具相应发票,影响师生校园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14、由于带入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违禁电器、下班后没有切断设备电源、电源插座附近堆放物品、人离开未拔掉充电物品、校园内吸烟等引起火灾的。
15、财会、卫生、图书、文印、档案、水电、食堂等后勤管理人员因工作松懈,对学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财产损失。或不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工作,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6、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二级教育教学事故。
1、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如罚站超过5分钟,机械罚抄等。对学生人身伤害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影响学校声誉。
2、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舍弃(或提前、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或未经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随意调课或擅自找人代课,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3、不遵守请假制度,在未提前告知、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缺课,导致空堂的;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
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不批改作业3天以上(含3天)。
5、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超过5分钟以上;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影响考试纪律;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6、在教学常规工作检查中发现上课无教案或教案过于简单;或学校各类检查、评价中,无法提供相关数据、材料,不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在检查评比中,提供的各种表册数据不完善,影响评比的公正性。
7、无故拒不接受教育教学任务或教育教学工作。无故不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或应付了事。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工学习、集体学习、分组研讨等活动。
8、要求家长帮助解决、办理私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暗示或索取家长财物,学校接到家长举报,情况属实。帮助校外人员推销、发放宣传资料的。
9、侵占、挪用学校物品,涉及学生、教师付费和报销等经济问题存在人为误差,或不开具相应发票,影响师生校园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0、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11、国有贵重固定资产,未妥善保管和使用,因人为因素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
12、发生电器故障或异常情况(如有异味、不正常的声音、电线外露、开关松动等),未及时停止使用,并未向学校报修,而引起火灾的。
13、上课指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情节严重。
14、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值日、值周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学生伤亡事故,造成较严重后果。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三级教育教学事故。 
1、教师不认真备课上课;不钻研教材,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教师上课未带必备的教学材料或工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2、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课堂教学中,使用通讯设备并出现信号音响,擅自离开课堂或岗位处理与教学无关的事。
4、不让教导处或相关部门安排的相关人员听课。
5、上交或投稿的论文、案例等被发现并确认为抄袭或基本抄袭。
6、无视学校规章制度,在上班和办公时间上网聊天和打游戏,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或教师集会、教研活动或外出集体活动无故缺席2次以上;
7、教师上下班无特殊原因经常迟到和早退,无特殊原因中途经常去办理私事。
8、校园值日值周工作不到位,造成值日区内学生伤害事故的或环境不整洁的。
9、教师在校不注意仪表(如穿吊带衣、拖鞋、短裤进课堂等),体育老师不按规定穿运动服。 
10、不按规定整理教育教学档案、学生试卷、计划与总结等,造成档案资料不全。
11、教室内设施设备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或教师不报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学生安全或学习效果。
12、国有贵重固定资产,未妥善保管和使用,因人为因素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的。
第三章  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教师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途径可由以下方面:
1、校领导直接发现。 
2、家长反映举报的。
3、教师、学生反映的。 
4、上级行政部门转告(或批转的)。
5、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6、其它途径发现。
第九条:教育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校的管理负责人,责成事故核实小组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并认定级别。
第十条: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事故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一人或多人)。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程序如下:
1、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主管职能处室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认定或初步认定,并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对一般教育教学事故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分别送达相关责任人和校务办公室;对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室,经校务会议决定和批准后再分别送达相关责任人和校务办公室。
2、认定和处理意见送达相关责任人后,三天之内允许相关责任人向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申述;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由校务办公室执行处理意见。
3、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接到申诉30天内完成复核或仲裁工作,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由校务办公室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不同,给予事故责任人如下处理:
1、三级教育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500元的年终安全绩效奖金。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同时部门应加强教育、督促和检查。
2、二级教育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1000元的年终安全绩效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一级教育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1/6年终绩效奖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4、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实行累计加权制,学年内累计发生3次三级教育教学事故按一次二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育教学事故,按一次一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事故认定组织及申请复议途径
第十三条:成立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教导主任、德育主任、总务主任组成的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成立由学校工会、行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教育教学事故的复核和仲裁。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处理通知后七日内,向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须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办法》由工作小组作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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