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思言小学女教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9-12-02 来源:思言小学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思言小学全体教师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教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女教工维权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实施〈妇保法〉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思言小学 与 思言小学 工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女教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单位应积极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保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维护、服务、发展、凝聚等职能,引导广大女教工积极参与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爱岗敬业,为单位发展作贡献。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单位不得因女教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第五条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安排女教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教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对妊娠期的女教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女教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教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为保障优生优育,单位应为怀孕的女教工提供孕期的安全保障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爱心妈咪小屋”,为育龄女教工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 女教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遇国定节假日不顺延),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教工,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遇国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可顺延),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九条  女教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单位增加工资时,女教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15天)、产假、哺乳假,视作出勤。
第十条  女教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险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第十一条  女教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教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女教工产假结束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十三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四条  女教工生育后一年内,按规定对婴儿进行免疫接种的要给予准假。
第十五条  女教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教工协商解决,且不宜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整体安排。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依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计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特种疾病保险。(如《上海市女职工团体特种保障计划》)。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女教工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女教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每年出资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有条件的单位可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可协商按月发放女教工劳动保护卫生用品,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升职、晋级、职称评定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用人单位在组织教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等时必须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教工参加。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加大对女干部、女性人才和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与使用力度,重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积极为女干部、女性人才、女性先进典型的培养使用、学习交流提供机会和平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教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女教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应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2016年 7 月 1 日至 2019年  6 月 30 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审议通过,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正式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一份,报送区总工会集体协商办备案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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